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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日退货标准升级 划界定则权衡买卖利益

时间:2016-10-13 10:43 来源:通信信息报 作者:陈焰萍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不适用范围限定为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等7类。《意见稿》也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等理由。这意味着“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这项消费“后悔权”在保障网购消费者的权益的同时,不在于无限扩大退货的范围,而是当买卖双方出现纠纷之后,能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仲裁。

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升级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对外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据悉,此次《意见稿》旨在对我国互联网消费市场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以维护互联网市场秩序,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意见稿》提出,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此外,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稿》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环节,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对于开封商品能否退货,《意见稿》拟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意味着,商品包裹开封查验后,不影响其“完好”仍可退货。处罚方面,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稿》明确了标准,让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处于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中。一个公平、公正、可靠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网购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不仅能让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更能明辨“好与坏”,更能有效地控制网购的“风险”。

消除买卖双方“互撕”点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购正变得越来越平常。网购在带给消费者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退货难的问题。而七日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无益处。此次《意见稿》规定了经消费者确认可不适用退货的范围以及拟退货商品的完好标准,应该说已经相当细致。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负有日常检查巡查义务和兜底赔偿义务。这样才能以明确的标准,保障网购消费者权益,不仅在于扩大退货范围,而是有效界定、仲裁,以减少、化解买卖纠纷。譬如,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货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等。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意见稿》把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具体化了,最重要的像退货的时候运费怎么办,用积分或购买的点数购买的商品怎么退,这些都说得很清楚。
  过去的经验证明,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很大,耗时耗力,最后还未必能讨到说法。对此,《意见稿》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畅通渠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但怎么保证相关部门能真正畅通渠道,可能要有更明确的权责规定。

  “无理由退货”难在权衡双方利益

  当然,规定容易,政策的落地是需要监管成本的,退货越多,监管难度也就越大。何况商家也有自己的利益考量,如果一种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太多,而他们又无法有效二次销售的话,最直接的做法就是涨价或者减少供货。这就意味着最后消费者还是要通过别的方式买单。
  因此,只有权衡好买卖双方的利益,才能保证一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征求意见稿划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类型,是一种权衡的尝试。网购毕竟不同于商场购物,消费者看不见实物,“买错”的风险比较高,必须划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类型,同时最大化保证“无理由退货”。
  从现实来看,多数商家其实早就在承诺“无理由退货”,而此次《意见稿》,对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商品完好的标准、无理由退货的程序等进行详细规定。是一种权衡的尝试,更是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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